信息索引號 | 014034703/2022-00449 | 發文日期 | 2022-05-16 | 公開日期 | 2022-05-16 |
文件編號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錫山區農業農村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文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錫山區區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辦法 |
按照省、市關于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決策部署,為建立健全我區示范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制度,推動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區農業農村局起草了《錫山區區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辦法(征求意見稿)》?,F予公示(《辦法(征求意見稿)》見附件)。公示時間5月16日起,至6月15日止。如對公示對象有異議,請于公示期間向我局農村社會事業促進科實名反映。
聯系電話:0510-88212911
無錫市錫山區農業農村局
2022年5月16日
附件:
錫山區區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區關于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決策部署,推動我區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區級示范家庭農場在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和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省農委《關于印發〈關于推動全省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蘇農經〔2018〕14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蘇農規〔2020〕9號)和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無錫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錫農規〔2020〕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區級示范家庭農場,是指發展理念新、產品質量優、經營效益好、技術水平高、帶動能力強,能夠對全區家庭農場發揮示范作用的家庭農場。
第三條 區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區鎮(街道)兩級聯創、逐級評定。區農業農村局采取自愿申報、限額推薦、逐級審核、擇優認定的程序評定區級示范家庭農場,對已評定的區級示范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經評定的區級示范家庭農場,優先享受相關政策扶持。
第五條 區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條件:
(一)規模適度。經營的規模與當地的資源條件、農業行業特征、農產品品種特點、家庭農場主的能力水平相適應,經營的土地相對集中連片,有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糧食種植面積不低于200畝;露天經濟(園藝)作物面積不低于50畝;設施農業面積不低于20畝;水產養殖面積不低于100畝;生豬年出欄不低于800頭;羊年出欄不低于160只;肉牛年出欄不低于80頭;奶牛存欄不低于80頭;肉禽年出欄不低于3萬只;蛋禽存欄不低于1萬只;種養結合的主要產業規模不低于上述標準的70%;休閑旅游農業的年銷售收入不低于40萬元。經濟效益特別明顯的,規模標準可以適當放寬。
(二)效益良好。從事農場經營的家庭成員從農場獲得的人均凈收入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
(三)技術先進。農場運用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配備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物質技術裝備,或以互助、購買等方式獲取較高水平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糧食種植類家庭農場基本實現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養殖類家庭農場基本配備了與其生產能力相匹配的標準化生產設備。
(四)運營平穩。經營年限一般不低于3年,認定時間不少于1年。農場主具有相當于初中及以上學歷或相應的農業生產技能,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生產場所有家庭農場標識牌,在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中有完整信息。有真實完整的生產銷售和財務收支記錄。統籌資源要素、防范風險和市場營銷能力較強。
(五)質量安全。嚴格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標準或規程,有各類投入品購買、使用等記錄。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農藥,控減化學農藥用量,保障生產安全、產品安全和生態安全。提供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或合格證明文件,且近三年無較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六)綠色生態。采用綠色防控、精準施肥施藥、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技術,實施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糧食種植類家庭農場的秸稈綜合利用率100%。畜禽養殖類家庭農場有滿足防疫需要的設施和設備,養殖場所達到標準化要求,實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養殖污染治理達標。種養結合類家庭農場采用循環農業生產模式。
第六條 具有良好信用記錄,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農場,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推薦:
(一)家庭農場生產的農產品獲得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實現質量可追溯,獲得使用區域公共品牌的授權,或為品牌農產品提供原料的;
(二)家庭農場與農業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穩定合作關系的;
(三)家庭農場向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的;
(四)農場主獲得區級以上榮譽稱號的。
第七條 區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程序:
(一)名額分配。區農業農村局每年根據全區家庭農場發展總體情況確定當年區級示范家庭農場推薦總數,并綜合各鎮(街道)家庭農場發展情況分配推薦名額。
(二)自愿申報。家庭農場向所在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遞交《錫山區區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表》(表1),以及家庭農場情況簡介(主要包括農場規模和經營情況、生產技術裝備、管理制度等內容);場房場地、辦公設施設備、附屬設施等證明材料;土地流轉合同復印件;家庭農場主及其家庭成員戶口簿、家庭農場主身份證復印件;無公害、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或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等證明材料;品牌商標證明等材料。
(三)鎮(街道)初審。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對提出申請的家庭農場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核,將初核通過的家庭農場推薦至區農業農村部門。
(四)區級評定。區農業農村局審核各鎮(街道)推薦材料,組織評審小組對各鎮(街道)推薦的區級示范候選家庭農場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發文公布名單,并頒發區級示范家庭農場榮譽牌匾。
第八條 建立區級示范家庭農場監測制度,對區級示范家庭農場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具體程序如下:
(一)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區級示范家庭農場根據上年度運營情況填報《錫山區區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監測表》(表3,以下簡稱“監測表”),并對填報情況進行核查,于每年1月底前報送區農業農村局,同時在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中更新相關信息。
(二)區農業農村局組織對監測表及相關家庭農場進行檢查抽查,并向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反饋檢查抽查結果。
(三)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區農業農村局反饋結果,督導整改相關問題,完善監測信息。
第九條 對評定的區級示范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被發現存在下列嚴重不良信用記錄之一的,取消其區級示范家庭農場稱號:
(一)在申報區級示范家庭農場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行為的;
(二)財政扶持資金申報及使用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五)有較為嚴重的銀行信貸失信記錄的;
(六)因發生其它嚴重問題不再符合區級示范條件的。
被取消區級示范稱號的家庭農場,三年內不得再行申報區級示范家庭農場。
停止運營或轉為從事非農生產的家庭農場,注銷示范家庭農場稱號、收回。
第十條 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根據監測情況,填報《建議取消區級示范稱號的家庭農場匯總表》(表4),并報區農業農村局,區農業農村局復核后予以確認,經公示后發文取消其區級示范稱號。
第十一條設立區級示范家庭農場獎勵資金,本專項資金列入區現代化農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命名獎補,用于對區級示范家庭農場的獎勵,對于新晉升為市級、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的,不再進行配套獎補。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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